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以科学发展和保障民生为目的,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依法实施和规范征收为手段,以公平补偿和阳光操作为前提,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征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征收水平,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让利于民。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强化奖励补助措施,确保被征收人在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2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补偿标准、统一信息公开,做到征收全过程公开透明、补偿结果公平公正,实现阳光和谐征收。

  3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时限实施,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科学合理、惠民的补偿机制。

  1科学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公平、合理、惠民的征收补偿方案,既要坚持补偿的合理性,也要兼顾相邻区域补偿水平的协调统一。征收住宅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属于残障、特困人群的,应通过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2提高最低回迁安置标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新确定回迁安置住宅的最小户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应按不低于40平方米执行;原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也可适当提高标准。

  3强化补助奖励措施。征收住宅时,对在签约期限内主动签约搬迁的,加大面积(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给予面积奖励,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时,按最小户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制定其他补助奖励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1规范征收前期程序。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要严格审查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依法履行调查登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在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中,要做好事实认定及档案证据收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规范征收评估程序。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不成的,必须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严禁人为缩小、圈定入围评估机构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工作。

  3规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认真履行行政决定的告知、催告义务,规范文书送达程序,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积极配合司法审查工作。

  4规范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理程序。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违法建筑确需强制拆除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司法监督支撑作用。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应协调建立司法提前介入机制,合力工作,提前化解矛盾。对无理索要高额补偿、拒不按时搬迁、侵害其他已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房屋征收秩序和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