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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有关银行:

  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省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按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以核算具有专门用途款项的财政专户中运行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期限,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资金存放主体应组织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资金的运用管理、保证资金存放安全。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统称银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石家庄市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

  第八条 银行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九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省财政厅应就选择资金存放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存款银行及存款额度。主要流程包括:

  (一)每次公开竞争评选日前3个工作日,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资金存放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组建由省财政厅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银行进行评分。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

  (三)省财政厅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存款银行及存款额度,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四分之一。

  (四)省财政厅与银行就资金存放事宜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存款手续。

  第十条 银行在办理定期存款前,应向省财政厅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应为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应为存款金额的115%。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关质押账户,登记收到的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确认银行足额质押登记生效后,向银行划拨定期存款资金。

  第十二条 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金和利息。省财政厅确认存款本金和利息划回后,对质押品进行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