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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齐齐哈尔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我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据《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6〕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核对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核对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个人及其家庭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五条  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的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个人及其家庭。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
  第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九条  家庭支出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
  市民政局会同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专项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应计入支出。
  第十条  身份信息是指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复核时,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核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十二条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直接联通模式采取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间接联通模式采取异步数据接口或在线数据交换、介质交换形式。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与本级的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集中在省级相关部门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社会救助核对系统,整合、联通、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向本级民政部门提供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变动、注销基本信息。
  (二)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信息。
  (三)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报销、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
  (五)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六)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
  (七)市、县(市)人民银行、银监局(办)以及市、县(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在市内开展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八)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优抚、婚姻登记、殡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
  (九)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山地、林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助等相关信息。
  (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补助及补贴等预算信息。
  (十一)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营运、船舶营运、客运等信息。
  (十二)在市内开展业务的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交易记录、利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