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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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以下简称顾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顾问工作应紧紧抓住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在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发挥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顾问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凡关心支持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吉林省发展献策出力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均可作为顾问聘任人选。
(一)在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二)海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高层决策者;
(三)在国外或省外工商界一定行业、一定地区内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我省进行较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家;
(四)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管理专家、经济学家,或在与吉林省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有很深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五)其他对吉林省经济建设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海内外人士。
第四条 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第五条 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吉林省经济建设既能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海内外人士作为顾问。每一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顾问,由省经合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因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八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由省经合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聘请的顾问,以省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 顾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根据吉林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结合省情,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吉林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吉林省开展经贸活动、宣传吉林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东博会等大型展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和区域的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吉林省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顾问应围绕吉林省经济建设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信息,介绍合作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章 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 如无特殊情况,省政府每年邀请顾问到吉林省开会或调研1-2次,与省内企业、机构进行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
第十六条 阅读省政府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邀请相关顾问直接参加省内一些重大经贸活动,参与有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顾问推荐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省里酌情优先安排考察调研,重点跟踪,全力推进。
第十九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