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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7〕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可互相调剂使用。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未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

(二)支付范围。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

2.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及隐血试验、白带常规、体液常规、肝功、乙肝系列、肾功、血电解质(不含微量元素) 、血糖、血脂、血尿酸、糖化血红蛋白、甲胎蛋白测定、血沉、抗“O” 、类风湿因子、细菌培养(含药敏) 、尿微量蛋白测定;细胞学或组织学病理检查、普通心电图、普通脑电图、普通 X 线检查(含透视、摄影)及 CR、A 超、B 超、心血管普通多普勒超声检查(含 M型和二维超声) 、彩超、吸氧、导尿、灌肠、皮下注射、皮内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穿刺、活检、切开引流、清创缝合、复位、外固定、浅表皮肤及软组织(含乳腺及淋巴结)肿物切除术、局部(阻滞、浸润及表面)麻醉、换药、针灸;

3.一般诊疗费。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不设起付标准;

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一般诊疗费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困难群众150元。

三、就医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具备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安装必要的计算机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管理软件及网络,保证门诊统筹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三)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率销售政策,所售药品须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

(四)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在显著位置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五)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居民在住址所属辖区内选定一家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一年一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只有在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同时发生时,一般诊疗费方可由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