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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和《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新增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现将调整和新增的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围产期保健手册的妊娠妇女在怀孕中止后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上三项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
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