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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6〕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关用人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 “医疗与康复并重”,“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 的原则。使工伤职工身体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其生活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政策和规划的实施;确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核准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对象及康复方案;对康复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及工伤康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根据《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等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对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制定具体的工伤康复方案;依据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康复方案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治疗;对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治疗效果进行评估。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康复专家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制定工伤康复治疗方案;评估康复治疗效果。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工伤康复对象及康复方案进行确认;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章   工伤康复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工伤康复的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二)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包括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停工留薪期),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的;

(三)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第九条 申请工伤康复须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康复申请;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完整的诊治病历资料。

第十条 工伤康复办理程序

(一)工伤康复的申请。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交工伤康复申请。

(二)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康复对象,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三)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经过核准的工伤康复对象应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并依据《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制定具体的康复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工伤康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康复时间、康复项目、康复措施、康复效果和康复费用等。

(四)工伤康复争议处理。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确认的工伤康复对象、出具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方案有争议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重新确认,此确认结论为最终意见。

(五)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被确认为工伤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康复方案负责为其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六)实施工伤康复。由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