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吉林省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2013年)》,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龄工作的形势、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我市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截至“十一五”期末,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3.9万人,已占到人口总数的14.8%。“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劳动适龄人口增长的末期,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保障压力明显增大。
近年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社会化养老体系还不健全,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精神关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也相对不足。有效解决老年人切实利益问题,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老龄工作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增加公共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家庭养老、互助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原则,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有长春市特色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模式,围绕老龄战略对策、服务保障、经济供养、健康支持、宜居环境、老龄工作“六大”体系建设,以改善老年民生为主线,以推进养老服务为重点,以落实惠老政策为核心,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载体,以打造大老龄格局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破除难点,打造亮点,实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努力使老年人保障水平有新的增长,生活生命质量有新的改善,幸福指数有新的提升,在较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四)以落实惠老政策为重点,大力推进老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继续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推进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对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要达到全覆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发挥好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五)继续做好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参保的老人按政策及时予以报销。按省三年推进计划规定,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制度。对农村医疗机构,实行不收取挂号费和基本检查费政策。卫生部门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三年内城乡老年人健康知晓率分别达到65%和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合格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0%和70%,保证每年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一次身体检查。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实施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家庭医生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的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实行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管理)。到2013年底,全市城区家庭医生服务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签订社区家庭责任医生服务合同的家庭比例达到50%。积极研究和实施高龄老人大病救助制度。
(六)要做好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城乡低保政策和救助措施向困难老人倾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救助率达到100%。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实行分类施保或重点救助。研究低保边缘老人的扶助措施。对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保纯老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
进一步做好老年社会福利和优待工作。通过市民生计划平台,坚持在每年的民生计划中,保有不少于两条的惠老民生内容及条目。抓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证发放到位。适时调整出台市区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准,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逐步取消限乘次数。
三、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七)规划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规定,把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扶持奖励、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发展养老事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积极运作,促进养老机构床位数按每年10%的比率增长。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养老机构的用地优先安排;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实行民用价格;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和优先照顾。对符合民办公助条件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补贴。
(八)要按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着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城区,推广“电子保姆”、“呼叫平台”等为老服务新举措。在农村,结合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积极探讨“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的建设,探索包括养老大院等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按省三年推进计划要求的“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3到5名养老服务员,每个村配备1至2名养老服务员”的要求,在2013年前,逐步配齐城区和农村养老服务员。
(九)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将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到2013年持证上岗比例达到公办的98%、民办的70%。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十)深入开展老年人精神关爱行动。高度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争取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文化教育、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者服务和精神产品提供等方面,培育创建一批老年精神关爱示范典型。依托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村)为老服务阵地设立精神关爱园地和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加强“爱心护理院”建设,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等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围绕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不断扩展为老服务新领域。“十二五”期末,各城区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分别建有1所具备一定规模和集养老、医疗、康复、临终关怀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推进老年健康支持体系和宜居环境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十一)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重点,大力推进老年健康支持体系建设。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创造条件,落实老年人免费体检和就诊优先等惠老措施,不断调整扩大优惠面。深入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以自我保健和预防老年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定期开展健康讲座、医疗服务、免费检测等活动。
(十二)加强老年活动场所和文体组织建设。“十二五”期间,改扩建长春老年大学,加挂长春市老年活动中心牌子;各县(市)、区要建有一所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和乡镇建有一所老年人活动室;社区和村普遍建有老年活动站及健身活动场所。市园林和体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在各大公园和文化广场加建老年活动乐园。各县(市)、区体育、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区域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的指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康文体活动,通过开展“老年文化艺术节”等形式,搞好“文化惠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晚年文化生活。要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经费,用于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
(十三)以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建设。要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部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产业。要鼓励企业,加快发展老年用品的开发、生产和营销,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的生活日用品。对老年人用品生产、营销企业给予一定税收政策扶持。根据老年人需求,举办老年用品博览会,为老年人生活需求的产品销售和信息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十四)要按国家实施全民教育要求,制定好我市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到2013年,全市各县(市)、区要建成1所老年大学、街道(乡镇)都要建有老年大学(学校)、社区(村)都要建有老年学校(分校),基本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县(市)、区老年大学为支撑、街道(乡镇)老年学校为骨干、社区(村)老年学校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体系。完成省老年学校覆盖面三年内城镇社区达到80%,农村村级达到60%的要求。
(十五)发挥老年人的经验优势,做好老年人才资源二次开发利用。在2013年前,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老年人才信息库,将中级以上职称的老年人全部免费纳入信息库,并定期举办老年人才的专场招聘会和中小企业对接会,为老年人奉献余热搭建平台。围绕科技攻关、新农村建设、科普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开展“银龄行动”活动,为振兴长春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五、弘扬敬老养老美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六)认真落实《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2012年开始,对故去的城乡百岁老人和低保老人,公办殡葬部门统一实行殡葬四项费用全免,减免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拓展和延伸优待项目及范围,让更多老年人得到实惠。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家庭养老制度。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