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学生日常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参保范围

  吉林省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缴费和补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

   (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

   3.其他地方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和高校所在地财政按6︰4比例分担。

   4.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渠道给予资助,也可使用财政部门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帮助其参保。

   5.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四、医疗保障

  (一)保障方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二)保障水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中小学生待遇保障水平相一致。大学生可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大学生日常医疗保障,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管理服务

  (一)参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要统一纳入高校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经办机构审核、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基金进行核算,定期相互核对账务并与银行对账。

  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继续实行高校包干使用的办法,资金年度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要加强对大学生医疗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