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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本级幼儿教育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本级幼儿教育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本级幼儿教育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市本级幼儿教育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实施《牡丹江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高校优秀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着力提升我市办园条件和幼儿教育水平,市政府决定设立幼儿教育引导资金。围绕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幼儿教育引导资金200万元,用于幼儿教师补贴及幼儿园奖励。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
  市属公办幼儿园在岗班主任教师(含聘用)、民办幼儿园任教一年以上、具备幼儿教育从业资格的教师;市属在岗公办(含聘用)、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师及保育员培训并获得合格证的;民办幼儿园被命名为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的。
  第三条补助及奖励标准
  1.公办幼儿园教师。市属公办幼儿园班主任教师每人每月补助50元。
  2.民办幼儿园教师。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本科学历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大专学历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其他补助标准。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师及保育员培训并获得合格证的,培训费补助50%。民办幼儿园被命名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可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补助发放形式
  市属幼儿园班主任教师补助按月通过幼儿园发放到教师手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补助不得抵顶工资,每年年终经审核后,通过各城区教育局直接发放到享受补助的教师手中。
  第五条补助及奖励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