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规〔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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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城市公园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观赏、健身、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城市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游乐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维护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管、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药监、卫生、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保证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城市公园可持续运营。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园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并应当在相应位置补足城市公园用地面积。
第八条 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按建设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园用地,或以出租、合作、合资等其他方式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调整城市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或砍伐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当依法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应当持营业证照,在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公园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当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在城市公园内组织活动,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设施。
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的游览活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园游览、休息、健身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园绿地植物的养护管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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