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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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已经2017年4月17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有效发挥了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包括:有房屋权属证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营非企业登记证、中国彩票代销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以及有房屋权属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免税证明)、正在营业中的住宅房屋。
住改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的(含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分户后的上靠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上靠面积,上靠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仍需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