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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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3〕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77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48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省政府2015年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棚户区改造追加计划(一)》项目。
第二条 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安置房屋购买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回迁房建设主体。
第三条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片拆迁,整体推进;
(二)购建并举,减少待安;
(三)异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为辅;
(四)高层安置为主,多层安置为辅;
(五)协议为准,适时搬迁。
第四条 资金使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征收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贷款主体或财政部门拨付,各征收主体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 调查摸底。各征收主体根据省、市下达的2015年棚改计划确定各自的征收项目后,要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地段进行调查摸底,将拟征收区域户数、人员结构、征收面积、基本情况等汇总统计后,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各征收主体要及时办理房屋征收所需各项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第六条 测算评审。各征收主体依据调查摸底统计结果,初步测算出征收成本,经征收主体所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确定为最终的征收成本。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征收主体的成本测算、评审工作指导、监督、抽查及考核工作。其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征收办牵头负责。
对于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当前政策不能覆盖的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市政府授权各相关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决方式研究解决。
第七条 意愿筛查。各征收主体在对拟征收地段开展调查摸底过程中,需就被征收户是否同意按现有政策被征收、是否同意“异地为主、就近为辅、高层为主、多层为辅”的回迁安置原则进行筛查分类,统计回迁房数量,为征收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方案制定。各征收主体依征收地段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征收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安置地点、补偿依据标准、结算差价款及签订协议流程等,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市征收部门组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征收主体召开可行性论证及风险评估会,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协议签订。征收方案确定后,在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同步提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签订协议比例达到90%以上,且未签订协议户房屋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由征收主体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并自下发公告之日起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签订协议比例及未签订协议户房屋坐落情况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征收主体不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已签协议不生效。对未下发征收决定公告的地段,自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尚不能达到征收条件的,停止实施该地段的棚改计划,并返还已签订协议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