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长府发〔201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未来5年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我市2000万亩耕地红线;切实提高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
二、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一)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
(二)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具体标准如下: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确定;地下第二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确定;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0.5%确定。
三、严格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各类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益
(一)开发区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要从严控制非生产类项目,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严格用地定额管理,城区、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500万元/公顷,其中经济、高新、汽车、净月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000万元/公顷,各县(市)、双阳区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500万元/公顷,提高土地综合效益。
(二)大力推行标准化厂房,逐年提高标准化厂房用地占年度工业用地总量的比例。对每公顷投资在2500万元、3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统一使用标准化厂房。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定期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评优、扩区和升级的依据。
五、完善土地市场竞争机制
(一)健全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市场竞价、结果公开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土地市场的充分竞争。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加强商品住宅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单宗土地供地规模及住宅项目建筑容积率下限。单宗土地供地规模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
(三)住宅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六、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开展建设用地的批后检查工作,准确掌握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查清批而未供土地的规模。对于批而未供的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土地供应,促进已批土地尽快开发利用,及早形成产出。完善土地批后供应的约束机制,对前两个年度批后供地率未达到70%的地区,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