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长府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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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发区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监管作用,开发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地审批,必须按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界限,实施用地管理,不允许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开发区代管区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享受开发区政策,不能以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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