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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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