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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 “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各地在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省里每年初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际支出额度给予30%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100%给予补助)。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仅限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自申请日起前溯6个月内,持续用于特殊护理品消费或照护服务支出的证明。

  (二)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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