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哈人社发﹝2012﹞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发〔2011〕1号)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008年1月1日前土地被征收的,现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1月1日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