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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齐齐哈尔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培育发展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经济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和推广。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坚持以收定支、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2021年在深化市级试点基础上选择讷河市作为试点,逐步扩大到其他县区。

四、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筹集标准 
    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以及个人缴费等途径解决,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试点阶段,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50元,个人缴费50元。

护理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调整筹资标准。 

(三)筹集方式 

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试点阶段单位缴费部分,每年初按照应参加护理保险的人数从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按时缴纳,从2021年开始实行。其中,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转;无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不缴费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各级财政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给予适当补充。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按时足额同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有6个月待遇等待期。在补齐和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等待期满后,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补待遇。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只补中断期间的费用。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后未同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须从2021年起补齐个人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3.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未同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需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日起补齐个人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护理保险基金建立动态稳定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五、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一)护理服务形式。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暂确定医养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三种服务形式。
    1.医养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指医疗服务与养老护理结合的医养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2.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指养老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3.居家护理,是指居家接受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任意一种护理服务形式,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护理需求、护理内容和评定标准等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护理服务内容。护理人员根据参保人员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重点解决参保人员重度失能后的基本生活照料等问题。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安全护理、置管护理、压疮预防护理等项目。 
    六、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一)享受待遇条件。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待遇支付范围。护理保险基金根据服务方式等按不同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享受待遇标准。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日定额管理,定额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1.参保人员在医养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人日定额3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 
    2.参保人员在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人日定额25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3.参保人员居家接受护理服务的,每人日定额2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方式,并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待遇。

七、结算流程和结算要求

   (一)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接受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接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的,护理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应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或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可预留一定比例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在年终考核时结算。 
    (二)结算要求 
      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合理提供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