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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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1日
齐齐哈尔市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机制,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
“失能老人”指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包括的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六项内容衡量:经生活能力评估认定三到四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或他人帮助的,定义为“半失能”(中度失能);经生活能力评估认定五到六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定义为“失能”(重度失能)。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四、组织管理
(一)县(市)区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地老年人医疗康复行业的专家或具有职业资质且长期从事失能老人养护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社会群众代表三方组成。承担指导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组织、培训人员、专业人才档案管理和裁定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争议案例等工作。
(二)居(村)委会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老年人医疗康复专家或长期从事失能老人养护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社区群众代表三方组成。承担本辖区户籍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三)家属对两级评估组织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家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认定。
五、申请程序
失能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失能补贴由申请人(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失能老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低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失能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国办养老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低保失能老人,其护理补贴可委托国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代理申请,补贴资金由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评估。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组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入户调查评估,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按表中测评分数,将达到重度依赖程度的失能老年人和达到中度依赖程度的半失能老年人,作为此次补贴确定结果,形成一致评估结论签署审核意见。评估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后,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评估小组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评估结论的案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汇总上报县级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失能补贴申请表》、《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和《失能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失能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能补贴申请材料审批确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符合失能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补贴。
失能补贴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变更或终止
(一)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失能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失能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二)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三)享受失能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