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22〕31号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按照《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 重点补助范围。
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的有关县(市、区)、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
(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我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引导性补助范围。国家确定的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县(市、区)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异、重点突出。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该县享受的补助(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奖惩资金。
第七条 重点补助根据纳入重点补助范围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人口、财力状况、生态环保投入情况等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测算,并根据中央和省重大生态工程有关情况,适当增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