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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环〔202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持续支持行业发展。为规范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河北建设工作安排。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市县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省内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整体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资金申请,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据实予以支持。

  第六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以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规定内容为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接收资金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设区市(含雄安新区,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报送当年绩效目标;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要求,复核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明确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