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府发〔201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推进统一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的管理,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水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一)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
此次调整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将居民二次供水价格并入现行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由供水价格、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四部分构成,其中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其价格不变,仍为0.2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
1.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3.20元/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立方米。
2.对目前还没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50元/立方米。待采用二次供水后,执行全市统一的民用自来水价格,即4.2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4.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阶梯水价的范围是: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
其他的居民生活用户,暂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20元/立方米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以年度水量作为计量周期,设计安排居民生活阶梯水价为3级,级差比为1:1.5:2。
第一级水价,年用水量不超过150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为4.20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价,年用水量在151—225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为6.30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价,年用水量超过225立方米以上部分,到户价格为8.40元/立方米。
以年度作为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
具体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和市公用局另行下发。
(三)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1.由现行的公用自来水价格4.60元/立方米、特业用水价格中的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业和美容、美发的自来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8.00元/立方米和14.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价格6.60元/立方米。
非居民自来水价格中仍包括引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其价格不变,仍为0.40元/立方米和0.80元/立方米。
2.执行非居民水价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用水和特业用水价格范围外,其他行业均执行非居民水价。
(四)调整特业用水价格
具体分为两类:
1.一类价格由原特业用水价格中的基建、洗车行业现行的9.00元/立方米调整到15.00元/立方米,具体包括为洗车用水、基建工程用水。
2.二类价格由原特业用水价格中的洗浴、嬉水现行的16.00元/立方米调整到22.00元/立方米,具体包括洗浴用水(含浴足,带洗浴设施的健身会馆、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