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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人社规〔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精神,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哈尔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精神,制定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的,以培训技能岗位职工为重点,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大力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育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第三条 培养目标。根据我市企业岗位需求,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并获得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可延长至3年。

第四条 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第二章 培训准备

第五条 确定企业。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健全;能选拔同一职业(工种)20人以上参加学徒培养。

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岗位所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需求达不到指定人数的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指派技工院校以联合办班方式,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 确定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培养对象。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七条 确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学徒。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培训机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第八条 确定培训计划。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养专业及级别、教学课程、学时安排、学徒管理、考核评价等方案。

第九条 确定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育模式,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培训机构要制订与岗位生产、学校管理、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培养制度,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学徒培训,建立相应教学质量考评体系。

承担新型学徒制教学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可按照《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核记学分,学徒培养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 确定培养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第十一条 确定实施方式。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与培训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分别承担相应教学和培训任务。企业培养主要通过本单位以师带徒方式实施;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确定师资来源。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完成培养计划中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训练、职业素养等学习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三条 确定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徒保障。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