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经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审批后,方可安装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