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冀财金企〔202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
(一)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应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应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二)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等政策规定,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要贯彻落实《河北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冀财金〔2017〕66号)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市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四)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河北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冀财金企〔2020〕10号)、《河北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冀财金企〔2020〕16号)等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省财政厅及其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或机构,下同)报送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执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预算总额20%的,应当重新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一)合理计提风险拨备。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政策规定,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