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特制定了《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
4.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基本情况表
5.就业见习协议书
6.就业见习证明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1
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黑政规〔2017〕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青年社会实践能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定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县(市)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做好本区、县(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三)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同级人社部门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青年
见习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
(二)受理、审核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三)建立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与取消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见习基
地。初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
(四)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管理制度、就业见习计划方案和具体流程说明书;
(七)经营场地、见习岗位指导人员简历等证明材料;
(八)单位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册。
第十一条 由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踏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人社系统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予“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留用率达20%以上,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所认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收回“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对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的;
(二)内部制度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三)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欺骗冒领补贴资金行为的;
(四)对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落实情况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考评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其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办理增减员手续及就业见习补贴初审工作,监督考评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市、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台账制度,调整见习补贴档次,定期抽查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制度情况。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职责
(一)
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符
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
业务内容。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见习关系。
(三)制定见习方案,并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落实方案;建立考勤制度,配合人社部门考核见习人员出勤情况。
(四)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见习开始15天内,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