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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稽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稽查。”

将“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二、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25号)“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及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及检查项目进度安排及执行情况;依法稽查政府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估经费。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审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部分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的具体监督和审查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储备制度。根据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拟建设的项目报发改委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储备库内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资金等建设要素。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外,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已落实。
  第九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进行筛选,经主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审查,市发改委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等同于发改委立项批复和财政资金计划表,年度投资计划中项目投资额为预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最终以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设备购置类和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项目实施方案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应当包含招标内容,节能专篇。同时要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以满足功能需求为主,反对“高大上”,避免建设形象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未开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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