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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根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新时期治水方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用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41.5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41%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快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排水规划和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和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全省以及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配套制度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地按照省下达的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受理、审批取水许可,不得越权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物价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适时制定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的意见,对尚未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取用水种类,要尽快制定征收标准,报省政府批准。要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的理顺调整,将水资源费作为城市供水价格或源水价格的组成部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各地一律不得以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义,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已经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必须立即清理废止。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编制完成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尽快报省政府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逐步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在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和延吉市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基础上,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范围,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要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 “三同时”制度),对违反 “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水开发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复核调整地表水功能区,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工作,依法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