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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规定, 将文中“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旅游发展”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修改为“民族、宗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努力推动我省文物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地方政府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市、县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查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市、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有文物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省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政府相关部门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查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文物市场,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族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市、县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所有人个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田野文物和其他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市、县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间、政府与负有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并于2018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市文物部门每年要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大预防打击力度,震慑文物违法犯罪
(一)加强检查巡查,排查整治隐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每天进行文物安全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文物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工作进行督查。省文物部门负责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级博物馆进行巡查、抽查,对市、县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力量薄弱的地方,县级政府和文物部门应当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进行日常巡查。市、县政府要为日常检查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抓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文物等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阻挠文物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巡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是开放单位的依法责令停止开放,是保护修缮工地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是使用场所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族宗教、海洋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
(二)严打文物犯罪,严惩法人违法。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发展、民族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经常性打击行动和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高压态势,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塔,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海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工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严厉查处古玩旧货市场中违法文物经营活动。文物部门要严厉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开采、挖掘等活动,擅自对文物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等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盗窃和违法案件的,多次发生文物被盗和违法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案件的,隐瞒不报文物被盗和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加强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一)明确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使之与文物资源大省地位相匹配、与艰巨繁重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理顺省文物部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市、县政府要充分考虑文物安全监管需要,加强本级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市、县设立文物局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未设立文物局的,要明确文物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保障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明确人员承担文物执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文物安全责任,明确文物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位于行政区域边界的长城、大运河等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