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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牡丹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全面维护社会治安持续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测、联合帮教和关怀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民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和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配备不少于2名民警。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 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市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送交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依法接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立《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列管档案,采集录入个人基本信息、通讯信息、网络身份、接触关系、活动轨迹、涉毒情况、DNA和指纹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定期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报到,主动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汇报近期行动去向和现实状况。

  第十三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通过社区走访、定期谈话等形式,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的市。如需离开3日以上(含3日)的,应当提前一天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外出。按时返回后销假,并接受生物样本检测。

  第十五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或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第十六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对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予以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将详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脱管失联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查找。

  第十八条 自愿参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可以参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通知要求参加生物样本检测。

  第二十条 生物样本检测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民警应当全程监督取样过程,严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弄虚作假,并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样现场检测记录》上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检测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取样。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生物样本经检测发现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且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