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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程序
第五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六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九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四)将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二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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