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采〔202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依托“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ebei.gov.cn)进行建设,具备登录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评价采购代理机构、“政采贷”信用融资等功能。
第三条 供应商参加服务平台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登录服务平台实行免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服务平台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共享基本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使用交易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服务平台,登录后应完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加强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修改调整。
第七条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使用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项目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