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2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范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我省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促进均等。统筹考虑各县(市、区)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支出和财力状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异,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跨市落户、本市县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促进设区市区域中心城市壮大发展和县(市)城镇人口不断积聚。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农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