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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及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有效期5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及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
佳政规〔20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规定,现将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及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2024年修订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覆盖佳木斯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拓展区,包括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郊区4个区所辖街道,长青乡全域以及松江乡、沿江镇、四丰镇、西格木镇4个乡(镇)和佳南农场的部分区域,总面积约247.8平方公里。

本区划覆盖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全部区域,总面积约10平方公里。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标准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

5.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6.省生态环境厅、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23〕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三、划分原则

(一)以城市用地现状为主,兼顾用地规划为主导功能,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型。

(二)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乡村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道路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划分方法按第1条道路交通干线的划分原则执行。

4.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高速公路服务区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铁路场站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4b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居住小区、乡村居民集中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7.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和交通服务区域: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按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成投入使用后参照本通告相关规定调整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划分结果

(一)区划概况。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3.9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9.2%;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75.8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1.6%;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66.3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27.6%;交通枢纽区划面积3.8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1.6%,各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详见附件1。
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0.0km2,占区划总面积的100.0%。

(二)交通干线。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佳木斯市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进行确定,明确佳木斯市铁路交通干线共5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130条(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