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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新标准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新标准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黑财综〔2014〕97号)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自2003年8月1日配套费开征以来,未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部门。市开发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开发区负责征收,其他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和执行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200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欠费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使用分配比例。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分配比例为供热设施50元/平方米、燃气设施15元/平方米、供水设施12元/平方米、公共消防设施5元/平方米、综合设施83元/平方米(主要包括: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
  五、缴费时间和额度。
  (一)在工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