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佳政办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精神,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客运的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双重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和“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最大限度化解行业矛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出行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鼓励推广、优先发展新能源出租汽车,同步加强城市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设立改革过渡期,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设立改革过渡期,即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鼓励巡游车开展网约服务。过渡期后,不再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加强对巡游车经营权的行业管理,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延续、退出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市区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与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年限保持同步;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均实行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延续、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回经营权。
3.鼓励巡游车实行公司化经营,积极构建行业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新格局。鼓励巡游车公司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公司收购个体巡游车、个体巡游车入股巡游车公司、个体经营者合股成立股份制巡游车公司(规模不低于100台),以及吸引社会外来资金收购个体巡游车或巡游车公司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司化经营和集约化、规范化发展,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夯实基础。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从业驾驶员收入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建立巡游车运价结构及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耗能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在调节城市客运市场供求关系上的杠杆作用。
5.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构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从业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积极构建巡游车经营者与从业驾驶员利益合理分配,风险共同承担的经营模式。鼓励并支持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与从业驾驶员、工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维护从业驾驶员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努力构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以“差异化经营,品质化服务”为原则,构建网约车与巡游车高低搭配、错位发展新格局,规避同质化竞争,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网约车运营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提供者以自我出行为前提,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运性质。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