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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齐政发〔2014〕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领导小组修改为“组长为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成员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国调队等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市民政局后增加“、市退役军人局”;将文中的“市物价局”“市物价”“省物价监管局”相应修改为“市发改委”“市发改”“省发改委”。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要与已有的城乡低保、城乡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失业保险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目的是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并逐步得到改善的目标,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三、启动、中止机制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临界条件。联动机制的启动和中止由市政府决定。
  当我市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启动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我市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以下时,从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后,如果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作出正常调整,则从调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相应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无特殊情况,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发放。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随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
  四、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
  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确定。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
  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黑政发〔2012〕65号)文件,其余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负担5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省和市、县(市)区所属的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