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齐齐哈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四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第五条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第六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拨。结构调整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第七条 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八条 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异地备案人员异地门诊就医支付政策标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三类人员无先行自付比例,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同类人员在参保地同级别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经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人员,在备案半年有效期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10%(省内)或15%(省外),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
非异地备案人员异地门诊就医支付政策标准:不符合异地备案条件的临时外出人员,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30%,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未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急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20%,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
第九条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后,整合我市既往有关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未在省医保待遇清单的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检特治项目分别转入对应的普通门诊统筹,按照普通门诊统筹的政策执行,符合省待遇清单的门诊特殊治疗项目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原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政策不再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明确统筹基金缴费档次和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统一为8.5%(含生育保险0.5%),参保职工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一档,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二档,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统筹基金缴纳费率统一调整后,缴费比例差不进行补缴。已完成趸缴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共济待遇。
第十一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未公布前,暂按2021年标准划入,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待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标准公布后,统一调整个人账户定额划入额度。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变更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已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仍不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