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监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6日》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市监规〔2024〕1号)规定,规定与(哈市监规〔2024〕1号)办法不一致的,以(哈市监规〔2024〕1号)办法为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核准的情况,将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核准方式。
附件2
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小超市(或小餐饮)食品小经营核准要求和条件,详知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
(二)对于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变更、延续的,申请人已如实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承诺自身能够满足食品小经营核准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小超市小食杂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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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分类 |
标准序号 |
自查标准 |
标准 等级 |
自查 意见 |
合理缺项 |
一 |
场地 要求 |
1 |
食品经营、贮存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 |
□符 合 □不符合 |
|
2 |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闭合严密。 |
** |
□符 合 □不符合 |
|||
3 |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
*** |
□符 合 □不符合 |
|||
4 |
销售、贮存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
** |
□符 合 □不符合 |
|||
5 |
销售、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无异味。 |
* |
□符 合 □不符合 |
|||
6 |
具有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
7 |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
*** |
□符 合 □不符合 |
|||
二 |
设施 要求 |
8 |
食品销售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
9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0 |
销售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1 |
配备标识清晰的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密闭式废弃物存放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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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3 |
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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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符 合 □不符合 |
|||
三 |
贮存 条件 |
15 |
应设专门贮存食品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6 |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7 |
仓库、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明确的标识。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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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分库或分架存放,备有足够的货架、货垫、栈板等设施。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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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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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区域或专柜并明示。 |
** |
□符 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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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 评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单位的场地要求、设备设施要求、贮存条件等进行了现场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热食类食品制售)
项目 |
内 容 |
编号 |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
自查项目结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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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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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要求 |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1 |
*** |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为自来水,如使用非自来水,应提供当年的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
2 |
*** |
||||
食品处理区面积要求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经营项目、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应符合《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3 |
*** |
|||
经营场所布局要求 |
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和就餐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 |
4 |
*** |
|||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5 |
** |
||||
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6 |
*** |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存放区域应当分开设置。 |
7 |
*** |
||||
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8 |
** |
||||
设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9 |
*** |
||||
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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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墙壁 天花板要求 |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墙裙。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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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地漏带水封。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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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
13 |
** |
||||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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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工具和容器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
15 |
** |
|||
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充足的照明设施,确保就餐场所和食品处理区光线充足同时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16 |
** |
||||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
17 |
** |
||||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要求 |
食品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饮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 |
18 |
*** |
|||
水池数量符合《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19 |
*** |
||||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20 |
*** |
||||
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21 |
*** |
||||
排烟、防蝇、防尘设施要求 |
烹调区应设有排烟、排气装置,采用机械排风。 |
22 |
** |
|||
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
23 |
** |
||||
食品添加剂要求 |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予以公示。 |
24 |
*** |
|||
食品添加剂的应专人专柜保存、专册记录和定量使用。 |
25 |
*** |
||||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
26 |
** |
||||
自查评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不含裱花的糕点类专项要求)
项目 |
内 容 |
编号 |
自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专用场所要求 |
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 |
1 |
*** |
|||
应专用并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
2 |
** |
||||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
3 |
** |
||||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
4 |
** |
||||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
5 |
* |
||||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 |
6 |
* |
||||
自查评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6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自制饮品类专项要求)
项 目 |
内容 |
编号 |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专用操作场所 |
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 |
1 |
*** |
|||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
2 |
** |
||||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
3 |
** |
||||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
4 |
* |
||||
应专用并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
5 |
* |
||||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 |
6 |
*** |
||||
自查评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承诺我单位具备核准条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