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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6日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市监规〔2024〕1号规定,规定与哈市监规〔2024〕1号办法不一致的,以哈市监规〔2024〕1号办法为准。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5号),市局印发了《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21号)、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哈市监规〔2019〕2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3.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小超市小食杂店)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热食类食品制售)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不含裱花的糕点类专项要求)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自制饮品类专项要求)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本办法有效期:2020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优化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和《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黑市监规)〔2019〕5号)。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督,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适用范围)对经营项目主体业态为小超市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主体业态为小餐饮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的食品小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新办、延续、变更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制。

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食品小经营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校外托管机构和现场制售的,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但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或变更的,审批部门应按告知承诺制的方式予以更换。

第五条(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告知承诺相关文书)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和《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告知书和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人)各保存一份。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更改告知承诺相关文书条款,实现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的同标性。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审批部门,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网站等进行公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方便申请人索取、下载。

第八条(申请材料)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快食品小经营核准改革工作的要求,确定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增加或删改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

(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者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变更经营者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主体业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核准审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十条(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撤销和注销核准)撤销、注销核准证书,应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负责实施,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对经因做出不实承诺,审批部门作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小经营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核准方式。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者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变更经营者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主体业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诚信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核准的情况,将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核准方式。

附件2

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小超市(或小餐饮)食品小经营核准要求和条件,详知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

(二)对于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变更、延续的,申请人已如实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承诺自身能够满足食品小经营核准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附件3

食品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

(小超市小食杂店)

序号

项目

分类

标准序号

自查标准

标准

等级

自查

意见

合理缺项

场地

要求

1

食品经营、贮存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符  合           □不符合

2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闭合严密。

**

□符  合           □不符合

3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

□符  合           □不符合

4

销售、贮存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

□符  合           □不符合

5

销售、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无异味。

*

□符  合           □不符合

6

具有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

□符  合           □不符合

7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

□符  合           □不符合

设施

要求

8

食品销售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符  合           □不符合

9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

□符  合           □不符合

10

销售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

□符  合           □不符合

11

配备标识清晰的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密闭式废弃物存放设施。

*

□符  合           □不符合

12

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

□符  合           □不符合

13

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

□符  合           □不符合

14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  合           □不符合

贮存

条件

15

应设专门贮存食品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符  合           □不符合

16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

□符  合           □不符合

17

仓库、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明确的标识。

**

□符  合           □不符合

18

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分库或分架存放,备有足够的货架、货垫、栈板等设施。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

□符  合           □不符合

19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

□符  合           □不符合

20

应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区域或专柜并明示。

**

□符  合           □不符合

自查

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单位的场地要求、设备设施要求、贮存条件等进行了现场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附件4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热食类食品制售)

项目

内    容

编号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自查项目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选址要求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为自来水,如使用非自来水,应提供当年的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2

***

食品处理区面积要求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经营项目、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应符合《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

***

经营场所布局要求

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和就餐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

4

***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

**

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6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存放区域应当分开设置。

7

***

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8

**

设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9

***

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10

***

地面、墙壁

天花板要求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墙裙。

11

***

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地漏带水封。

12

**

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13

**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14

**

设施、工具和容器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15

**

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充足的照明设施,确保就餐场所和食品处理区光线充足同时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16

**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17

**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要求

食品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饮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

18

***

水池数量符合《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9

***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20

***

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21

***

排烟、防蝇、防尘设施要求

烹调区应设有排烟、排气装置,采用机械排风。

22

**

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23

**

食品添加剂要求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予以公示。

24

***

食品添加剂的应专人专柜保存、专册记录和定量使用。

25

***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6

**

自查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附件5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不含裱花的糕点类专项要求)

项目

内    容

编号

自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专用场所要求

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

1

***

应专用并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2

**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3

**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4

**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5

*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

6

*

自查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

合格□                     不合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附件6

《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自制饮品类专项要求)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专用操作场所

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

1

***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2

**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3

**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

*

应专用并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5

*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

6

***

自查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已依据上述标准完成自查,承诺我单位具备核准条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自查日期:  年  月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