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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2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 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0日

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我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 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面积、人口、财力等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分类补助。对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分类测算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