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长府发〔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2018年2月26日长府发〔2018〕3号文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惠乘车的范围,是指市中心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
(一)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的残疾人、老年人;
(二)已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
(三)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
第四条 盲人(视力1—2级)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肢残1—2级)无需办卡,持二代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第五条 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的,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监护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营业点优惠办理,费用为10元,办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
残疾人、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发生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到指定营业点补办。
第六条 残疾人乘车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和导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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