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系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哈市监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执法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场监管系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系统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为目的,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执法服务水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哈尔滨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贯穿执法全过程。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对轻微违法行为查处,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式,教育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执法体系。
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总体原则
(一)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对食品、药品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市场主体规范提升。
(二)坚持过罚相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适当、综合裁量的原则。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纳入信用监管。市场主体经责令改正或自行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适用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及日常监管信息,在一年内未发现当事人曾有同一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管、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依法查处。
六、包容审慎监管的措施
(一)行政辅导。主要适用于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标准(认证)示范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组建企业集团、及其他新型业态发展等,为辖区内当事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行政建议。是在日常监管中为当事人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主要适用于引导市场主体开办者规范生产经营、健全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障、过程控制等规章制度;促进广告审核、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及建立台账、档案管理等制度;督促履行“三包”、召回、质量承诺等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
(三)行政提示。针对群众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分析等情况,对某一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适用于对产(商)品抽检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发布、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等。
(四)行政告诫。针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