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2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优化创新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批复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确定支持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支持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
(三)支持软科学研究和科普能力建设。
(四)支持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试点工作。
(五)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六)支持举办省创新创业大赛。
(七)其他有助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八条 省科技厅牵头结合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
第九条 属于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