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权属档案,是在房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确保房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产权利人申请房产权属登记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1.房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等。
3.房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4.设定房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直管公产房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三)房屋权属界定位置图;房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户平面图等。
(四)房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权属变更登记表、房产状况登记表、房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五)反映和记载房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六)其他有关房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产权证、契证、帐、册、表、卡等。
第七条 归档的房产权属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与原件的存放处。
第八条 归档的房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房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房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十条 房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按形成时间及主次关系排列。
第十一条 房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房产权属档案应及时分类、登记、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上架,并编排检索工具。
第十二条 房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房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确需变更、修改和销毁的房产权属档案,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房产权属档案库房要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防潮、防高温、防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