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佳木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21〕42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第六条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定额资助。
第八条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定额资助。
第九条 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由医保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助参保所需资金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第三章 医疗救助
第十条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7万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第十二条 按救助对象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予以救助。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
第十三条 住院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为: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5%;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
第十四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疗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70%;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门诊慢性病种及门诊特殊治疗病种范围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前款规定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比例高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2000元,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5%,救助限额1万元。
第十七条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 增强救助时效性。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救助机制,每年申请1次,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后,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