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应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三)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规定的救助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
第五条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三)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60%的定额资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待遇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第七条 医疗救助设定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资金统筹使用,救助限额具体如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万元;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万元;
(三)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4万元。
第八条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一)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为6000元。
第九条 对参加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慢性病门诊用药、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比例救助。
(一)门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