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规〔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以及《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户籍人口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

(二)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五)遗体消毒费(价格在50元以内);

(六)提供一次性纸棺1个(价格在180元以内);

(七)提供平价骨灰盒1个(价格在200元以内)。

上述(一)至(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五)至(七)项属于群众治丧必需的殡葬三项延伸服务,具体由各殡仪馆按照上述标准核减。

以上费用免除政策,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否则不在费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费用免除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费用免除项目,提高费用免除标准。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过世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三)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四)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对属于本地户籍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当地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

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或在市域内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户籍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民政局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火化逝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个月低保资金标准。

四、资金来源和结算办法

  (一)资金来源。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县级(含梅里斯区)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区级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各承担50%,据实列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上年度本地遗体火化数量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情况,编制本年度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结算办法。各殡仪馆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殡仪馆先行支付的异地过世并就地火化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清单报属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属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向属地民政部门拨付资金,再由属地民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当地殡仪馆。符合土葬政策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次性丧葬费用由属地民政部门预支,年末与属地财政部门统一结算。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年末由区级财政部门(不含梅里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