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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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8月17日正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于量化风险、实施精准监督、优化监管资源的量化分级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药品管理法》《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参照省局《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量化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变更、运行情况、监管结果等因素,对企业进行量化分级,实施有区别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组织、监督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确定辖区内企业的监管类别和级别,并组织开展检查、监管工作。
第二章 量化分级
第五条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将企业为三类监管类别、二类监管类别和一类监管类别。
三类监管类别是指:经营范围中含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特殊管理处方药;
二类监管类别是指:经营范围中含有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企业;
一类监管类别是指:经营范围中只含有乙类非处方药企业;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监管类别的,按最高的确定其监管类别。
第六条 在3个监管类别中,再将每1个监管类别按照企业运行情况、监管结果所产生的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将企业分为C级监管级别、B级监管级别和A 级监管级别。
C级监管级别,为重点监管对象;
B级监管级别,为主要监管对象;
A级监管级别,为一般监管对象。
第七条 企业初始监管级别一般确定为A级。初始确定企业监管级别时,上一年度存在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C级。
第八条 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存在2至4个主要缺陷项或11至22个一般缺陷项的,提高一个监管级别。
存在1个以上严重缺陷项、5个以上主要缺陷项、23个以上一般缺陷项的提高至C级监管级别。
第九条 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存在6个以下一般缺陷项,且没有严重缺陷项和主要缺陷项的,可下调一个监管级别。
第十条 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存在1至2个主要缺陷项或8至11个一般缺陷项,可保持原监管级别。
第十一条 辖区局应定期汇总每个企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社会信用等情况,扣除第八条至第十条已涵盖的情况后,应对企业监管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经营范围重新划定监管类别,但监管级别不变。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市局应制定全市年度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计划。辖区局应制定本辖区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对企业一般开展全项检查、专项检查、企业自查和日常检查。按量化分级信息反映的风险状况,辖区局可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手段强化监管。必要时市局可组织或会同辖区局实施。
第十五条 C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B级企业实行主要监管,A级企业实行信用自律监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