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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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齐齐哈尔市缴纳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政府、社会和家庭负担,根据《
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办法》(齐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全市养老机构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群体。
二、缴费标准
按照市民政局与中标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签订的中标合同规定,每人每年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
三、资金来源
(一)全市公办养老机构“三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二)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自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管辖区政府、养老机构、参保老年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市辖六区(不含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县(市)、梅里斯区政府所需承担的保费,由本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赔付项目和标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范围,由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以投保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
(一)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2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相关约定赔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事故残疾保险金:12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赔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赔付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险金:2.4万元/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相关约定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适度住院日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100元/人,每保险年度累计180日为限。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相关约定赔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五、基本原则
老年